一、借条担保人诉讼时间多久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债权人针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提出诉求并寻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这就意味着,若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债务,债权方(即借据的出借人)须在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债务人(即借款方)之日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如若超过此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或者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因此,对于借据中的担保人而言,倘若担保人被要求承担还款责任,则债权方应在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债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若超过此时效期限,债权方可能会失去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借条担保人几年无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明定,保证期间乃是确定保证责任人负担保证职责的一段时期。若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曾就保证期间达成协议,然而此种协议设置早于主债务
如若没有确立的约定或者相应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的法定规定,那么保证人应当依循《民法典》对此规定,也就是说在主债务履行期限截至之后的第六个月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丧失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条担保人需要承担诉讼费吗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保证责任的承担范围包括主任债权及其衍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用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显而易见地,此种情况下担保人必须承担的成本便包含了维护债权实现所必需的费用,往往也包括施行相关诉讼案件时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除非担保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担保人理应承担与构建责任相符的诉讼费用。
同时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所做的详细规定,若当事人在行进民事诉讼过程中面临缴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实际问题,有权向法院提出暂缓或减少支付直至最终免除付款的申请。基于以上多方综合阐述可得结论,在常规借款活动中担任借据担保人之角色者,确实需要为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负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债权人要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若借款方违约,债权方(出借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及债务人违约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