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确认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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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确认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个公司或者企业需要允许,就必须和外界进行交流,资金的周转对于一个运行的企业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对于一个公司来说,一般都会有资金借出在外和借入的资金,那么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怎么办?今天诉宁网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坏账损失确认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坏账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的处理:     1、 直接销账法。     直接转销法指平时并不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而只是到坏账实际发生时直接冲销应收账款。     2、 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销已记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账款的方法。     二、坏账的发生条件     企业发生坏账,造成坏账损失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企业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①因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②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③债务人较长时期内(如超过3年)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三、坏账损失确认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以下两种情况的应收帐款可以确认为坏帐:一是债务人死亡,以其破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二是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我国法律对于坏账有明确的定义,债务人死亡或者超过三年没有履行的债务都是坏账。这种债务其实法律也没有办法给与帮助。以上就是诉宁网为大家整理的坏账损失确认年限是怎么规定的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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